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友捐赠和受赠行为,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有关财物,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外校友、校内教职员工和学生及其所在单位(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捐赠遵循自愿原则,由捐赠人自愿捐赠,数额、形式不限。
第四条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社会和学校公共利益。捐赠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五条捐赠人有权了解或监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或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六条学校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一)人才培养项目
项目主要立足于学生培养、发展方面的需求,可以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创新创业基金、体育运动队冠名基金、群众体育活动冠名基金等。
(二)教师发展项目
项目主要立足于教师培养、发展方面的需求,可以包括青年教师发展基金、优秀教师基金、教职工关怀基金、精品教研活动基金等
(三)高水平专业发展项目
项目主要立足于建高水平专业、特色专业建设方面的需求,提供专项基金支持。
(四)校园建设项目
项目主要立足于修建校园服务设施、美化校园环境、打造特色人文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提供相应基金支持。
(五)其他项目或者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项目
第七条重大捐赠项目,学校与捐赠人应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学校对接受捐赠的资金,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对捐赠的物品登记造册,并向捐赠人发放捐赠证书。
第八条捐赠财物的管理与使用
(一)使用校友捐赠的财物时依照捐赠人的意愿,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
(二)校友捐赠的使用情况将定期在校友网站上进行公示,专项大宗捐赠使用情况应通报捐赠人;
(三)对于校友组织或校友单位用于资助校友会事业发展的经费,将纳入校友工作经费统一使用;
(四)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和奖助学金等,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并在院长办公室备案,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按照签订的协议严格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捐赠人通报结存情况。包含评选环节的,院长办公室派代表参加评选工作,负责及时向捐赠人通报评选情况和报送评选相关材料。捐赠人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奖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
(五)对于校友捐建(助)的工程项目,由院长办公室协调学校有关部门与捐赠人商定具体事项并签署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完成后,由主管建设的部门向捐赠人通报落成情况,并向捐赠人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捐赠人单独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冠名;
(六)对于捐赠人捐赠的图书资料、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由院长办公室协调学校相关部门查验接收,并登记备案。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图书资料、设备管理制度进行使用;
(七)对于捐赠人捐助的其他专项捐赠由学校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捐赠事宜;
(八)为鼓励各部门筹措捐款的积极性,对于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原则上捐助款项的80%用于筹措捐款的部门自身建设与发展,余下的20%由学校统筹用于校友工作。全部校友捐款应定期公示捐款使用情况。
(九)院长办公室负责审核上年度校友捐款收支情况并向学校校友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捐赠鸣谢方式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在学校校友网或应院校友信息平台上公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二)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项目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人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第十条对在捐赠过程中提供信息并筹资、引资成功,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